中新網2月28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日前,國務院法制辦、水利部負責人就《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問。相關負責人指出,要規定受水區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推廣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答問全文如下:
  問:為什麼要針對南水北調這項工程制定一部條例?
  答: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工程於2002年分線、分期啟動建設,其中東線一期工程已於去年11月正式通水,中線一期工程將於今年汛後全線通水。為了加強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規,對工程的水量調度、水質保障、用水管理和工程保護等進行全面規範。對這種大型水利工程進行專門立法,國務院已有先例,如2001年針對長江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制定了《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此次根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的實踐需要,國務院制定了本條例。
  問:作為緩解北方水資源短缺局面的重大水利工程,一定有很多需要規範的內容,制定這個條例重點規範了哪幾個方面?
  答:條例重點規範了四個方面。一是水量調度,主要規範水量調度方案的制訂和下達執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二是水質保障,主要規範飲用水水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三是用水管理,主要規範受水區水資源統籌調配、節約用水等;四是工程保護,主要規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程保護職責以及工程保護措施等。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條例的總體考慮可以概括為理順“四個關係”:一是當前與長遠的關係,明確以國務院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為水量調度的基本依據,要求受水區壓減地下水開采量,逐步實現採補平衡。二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規定由水利部綜合平衡各省、直轄市用水計劃建議,制訂並下達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用水管理、水質保障和工程保護方面的職權和責任。三是上游地區與下游地區的關係,規定對工程水源地實行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對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予以支持,並對統籌協調水源地、受水區和調水下游區域的用水提出要求。四是行政手段與市場調節的關係,在強化行政手段的同時註重改進管理方式,引入市場機制,規定實行供水合同制度,允許水量轉讓,實行兩部制水價。
  問:前一段時間有媒體曝出丹江口入庫河流的水污染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註,條例在確保清水入庫、清水北上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水質穩定達標事關南水北調工程的成敗,為了加強水源地保護、防治水污染,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實行排污總量控制,禁止在東線工程幹線和中線工程總乾渠設置排污口。二是規定東線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庫、中線工程總乾渠需要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劃定。三是規定東線工程調水沿線區域和中線工程水源地要合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收集、處理城鄉生活垃圾。四是要求清理網箱養殖和圍網養殖,在水源地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採伐、開墾區域,並採取種植生態防護林、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提高水體自凈能力。五是規定有關水域的港口、碼頭要配備污染物接收、處理設備,船舶要實現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不向水體排放,禁止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有關水域。
  問:前面介紹了工程是為了緩解北方地區水資源嚴重短缺局面而建設的,作為受水區在用水方面,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南水北調工程調水來之不易,按照節約水資源、提高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條例對受水區用水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受水區統籌配置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以調入水源逐步替代超採的地下水。二是規定受水區實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推廣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三是規定受水區地下水超採區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劃定禁採區,逐步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四是要求受水區統籌考慮工程供水價格與當地水源價格,鼓勵充分利用工程供水。
  問:作為大型水利工程,工程設施的保護非常重要,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南水北調工程是世界上最大的跨流域調水工程,線長、點多、情況複雜,加強工程設施的保護尤為重要,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商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工程管理單位要設置保護標誌和安全隔離設施。二是禁止在管理和保護區域內實施爆破、採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三是規定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維修養護。四是規定在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其他工程設施應當征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安全。五是規定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設施根據需要可以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
  問:對工程供用水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為了使各項制度措施得到落實,條例明確列舉了各種違法情形以及相應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並強化追責機制,加大處罰力度。行政機關和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法排污或者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有關水域的,予以扣押、卸載,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危害工程和供水安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區域,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
  問:條例已經公佈施行,對下一步的貫徹執行有什麼要求?
  答:一是加強宣傳。條例的公佈施行,標志著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下一步要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促進社會各界全面、準確理解條例,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積極營造全社會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各有關地區、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條例要求,儘快制定、完善水量調度應急預案、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工程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等各項配套制度,細化條例規定,進一步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三是嚴格執法。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完善執法責任制,確保條例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到位,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原標題:負責人就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答問(全文))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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